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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苗与丁胜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苗,丁胜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359号原告:刘苗,女,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丁胜龙,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苗为与被告丁胜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丁胜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