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苗与丁胜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苗,丁胜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359号原告:刘苗,女,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丁胜龙,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苗为与被告丁胜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丁胜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