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青龙、熊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龙,熊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龙,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被执行人熊永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青龙与被执行人熊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