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德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12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谢德怀,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德怀犯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的(2013)安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德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德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谢德怀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