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审结申请解除保全(98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62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交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864635-9。法定代表人:盛勇,主任。被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文化路202号A栋3-1,组织机构代码70913240-6。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开法民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由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60000.00元。保全完毕之后,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5)渝仲字第2507号裁决书。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由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60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