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诉黄强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黄强伟,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874号原告:余冬英,女,1940年1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陈国雄,男,1937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蜻蜓,女,2002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黄强伟,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90年5月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诉被告黄强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告陈蜻蜓的监护人不明确需先行确认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冬英、陈国雄、陈蜻蜓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李湘晋人民陪审员 杨庆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