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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金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金,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邓金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7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金上诉称,其住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起诉称,2014年1月9日,邓金向其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邓金未按约还款,请求判令邓金归还借款42万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张建与邓金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张建以邓金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张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张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邓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