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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07号欧阳雪花与陶爱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雪花,陶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雪花,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爱华,地址桃江县高桥乡荷叶塘村。欧阳雪花与陶爱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3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爱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阳雪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爱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欧阳雪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爱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阳雪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