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修武县水利局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水利局,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91号原告:修武县水利局,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619P。法定代表人:张利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西路金鑫市场内,社会信用代码:750717836。法定代表人:王跃进,经理。原告修武县水利局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水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武县水利局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