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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10672谭长梅与谭长武、徐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梅,谭长武,徐茂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672号原告:谭长梅,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长武,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邳州市。被告:徐茂金,男,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长梅诉被告谭长武、徐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长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谭长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