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10672谭长梅与谭长武、徐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梅,谭长武,徐茂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672号原告:谭长梅,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长武,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邳州市。被告:徐茂金,男,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长梅诉被告谭长武、徐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长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谭长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