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喻芝蓉、俞智亮等与喻智刚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芝蓉,俞智亮,喻智莲,喻智刚,喻智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34号原告:喻芝蓉,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俞智亮,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喻芝蓉,系俞智亮姐姐,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喻智莲,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喻智刚,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喻智光,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委托代理人:喻智刚,系喻智光弟弟,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芝蓉、俞智亮、喻智莲与被告喻智刚、喻智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胡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