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喻芝蓉、俞智亮等与喻智刚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芝蓉,俞智亮,喻智莲,喻智刚,喻智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34号原告:喻芝蓉,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俞智亮,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喻芝蓉,系俞智亮姐姐,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喻智莲,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喻智刚,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喻智光,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委托代理人:喻智刚,系喻智光弟弟,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芝蓉、俞智亮、喻智莲与被告喻智刚、喻智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胡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