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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高日清、李小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庆,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华,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高日清,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李小琼,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蒋建华与高日清、李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日清、李小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高日清、李小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建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蒋建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