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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沈胡水、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强,沈胡水,李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沈胡水,男,汉族,现住宣城市。被执行人:李娟娟,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沈胡水、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胡水、李娟娟现银行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胡水、李娟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