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世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世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黄军伟,潘立华,肖玉堂,肖文,孙泽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66号案外人:刘峰,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尧、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兰岙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904874-7。负责人:姜秀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世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营东村2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855024-0。法定代表人:黄军伟,经理。被执行人: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府前街67号2号楼1单元302户。组织机构代码证:78755181-7。法定代表人:潘立华,经理。被执行人:黄军伟,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潘立华,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肖玉堂,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肖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泽吉,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世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黄军伟、潘立华、肖玉堂、肖文、孙泽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峰称,即墨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479号香榭丽舍1-106号、2-1209号、2-1410号、2-1407号、2-1408号房屋五处均系案外人刘峰的个人财产,案外人非本案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经本院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即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2执951号。(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0282执9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军伟之妻刘峰名下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香榭丽舍1-106号、2-1209号、2-1410号、2-1407号、2-1408号房屋五处。(三)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被执行人黄军伟与案外人于2015年6月18日在即墨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约定将涉案全部房产的相关权益归案外人所有,且离婚以及财产分配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证据2、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拟证明2014年12月22日,案外人与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外人仅享有预售登记人的相关权益,其不具有处分权能,法院不应予以查封;证据3、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黄军伟所负之债性质为担保之债,应视为个人债务。且债务形成的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即黄军伟与案外人离婚之后,因此法院查封行为错误;证据4、执行裁定书、即墨市房管局送达回证各一份,拟证明涉案房产查封的时间系在黄军伟和案外人离婚之后,与案外人无关;证据5、2015即商初字第149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涉案房产的查封依据为(2016)鲁0282执9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涉案全部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时间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判决书认定的借款期限是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2日,保证期间包括借款期间以及借款到期后两年;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执行中的查封是续封;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裁定书不是本案的查封依据。被执行人黄军伟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主张不成立。其理由如下: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及黄军伟对涉案债务担保的期间均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军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峰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