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08号机电设备大市场主楼三楼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4176313-6。法定代表人:朱永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民,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该分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领执行款物等。被执行人: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浩伟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849893-4。法定代表人:梅书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307756.33元及利息640147.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52.00元、申请执行费58939元,共计7039295.19元。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大裕路46号住宅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后,评估价为811.41万元,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大裕路46号住宅房地产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795.45㎡,所在建筑物共7层,其中的2-7层),按博文房估字(2017)第2472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811.41万元作为底价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