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贝国军与刘士宝、付晓丽、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国军,刘士宝,付晓丽,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贝国军,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刘士宝,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付晓丽,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761号贝国军与刘士宝、付晓丽、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充分协商,于2017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贝国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