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特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诚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诚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13号申请人: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3824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诚诚,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穹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诚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美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747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仲裁开庭时,胡诚诚当庭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仲裁员没有给美穹公司质证期限,即要求质证,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胡诚诚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根据仲裁委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美穹公司在胡诚诚出示证据后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相关意见,系主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难以认定仲裁委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美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美穹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747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