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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广燕。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6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级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694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