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与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3223号之一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2122329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钟景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媚辉,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80XX)。住所地山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孙圣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超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