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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绵竹市。辩护人刘勇,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管辖、回避、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以及案件事实和证据争点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及辩护人刘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华驾驶小型轿车经绵齐路大学城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事故地段,借用左侧相邻车道越过中心双实线掉头,在掉头过程中,与刘某某同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被送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7月28日,经绵竹市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7月3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刘勇辩护认为,被告人陈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华驾驶小型轿车经绵齐路大学城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段,因借用左侧相邻车道越过中心双实线掉头,在掉头过程中,与刘某某同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被送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7月28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7月3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华于2017年6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为被害人垫付住院抢救期间的各种费用8万余元,后主动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经济补偿10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华的供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词,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尸检报告,车检报告,血检提取表,血检报告,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陈华及辩护人刘勇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辩护人刘勇当庭出示了住院抢救期间各种费用的票据、收据24张、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表现证明,以证实被告人陈华一贯表现良好,积极为被害人垫付住院抢救期间的各种费用8万余元,后主动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经济补偿10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作为本案的量刑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华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陈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代勇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亮书 记 员  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