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刘成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08号申请人: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财,经理。住址:通化市新胜北路3号513室。担保人:刘婷婷,女,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二道河委*组。被申请人:刘成玉,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文化委*组。因申请人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成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成玉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佐安路48号,建筑面积170.20平方米的房屋(吉房权证第XXX**号)及位于通化市佐安路48号,建筑面积261.69平方米(吉房权证第SXXX**号)的房屋,并提供由担保人刘婷婷单独所有的位于通化市龙泉路/5-2,建筑面积379.7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吉房权证通字第S1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成玉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佐安路48号,建筑面积170.20平方米的房屋(吉房权证第XXX**号)及位于通化市佐安路48号,建筑面积261.69平方米(吉房权证第SXXX**号)的房屋(保全价值1,50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婷婷单独所有的位于通化市龙泉路/5-2,建筑面积379.7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吉房权证通字第S1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