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忠强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强,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马忠强,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马忠强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忠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仅履行5000元,至今仍未履行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