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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爱梅与裴爱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梅,裴爱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228号原告:赵爱梅,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生,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原告儿子。被告:裴爱华,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赵爱梅与被告裴爱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爱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爱梅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