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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小杰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杰,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74号申请人:杨小杰,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成,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小杰与被申请人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杨小杰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成银行存款6428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小杰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成银行存款6428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