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德惠市第四小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德惠市第四小学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267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学,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第四小学,住所地德惠市育红路**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第四小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人民陪审员 孙凌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