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仕元与张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元,张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225号原告:唐仕元,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张中平,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唐仕元与被告张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仕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仕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仕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仕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孟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