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燕与关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90号申请人:刘燕,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关青,女,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刘燕与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5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至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关青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子房美景花园春江园A2号楼4单元1801室的房屋进行评估,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1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债务分批履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已按约定履行首批还款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关青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6月29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