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敏与李建秋、湖南泰达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敏,李建秋,湖南泰达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07号原告袁敏,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李建秋,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湖南泰达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江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建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敏与被告李建秋、湖南泰达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敏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敏撤回对被告李建秋、湖南泰达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袁敏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