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222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