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1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1、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邱某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1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2,女,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给被执行人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邱某某在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的购房款收入228321.65元,至遂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支行营业部,账号:14×××3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