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与银川市兴庆区(北)新白宫鲍鱼海鲜楼、柯孔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银川市兴庆区(北)新白宫鲍鱼海鲜楼,柯孔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42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铂领公寓******号。经营者:叶雪桦,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北)新白宫鲍鱼海鲜楼,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号。投资人:柯孔超。被告:柯孔超,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北)新白宫鲍鱼海鲜楼、柯孔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源达商行负担。审 判 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锁莉萍书 记 员 王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