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宝刚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刚,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魏宝刚,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中信社区金力综合楼11单元403室。被执行人宋伟,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财政局干部,现住七台河市欧洲新城9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宝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震宇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