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苑丼合与南皮县乌马营镇杠子张村村民委员会、李德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丼合,南皮县乌马营镇杠子张村村民委员会,李德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845号原告:苑丼合,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杠子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马营镇杠子张村。法定代表人:王富贵,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德雨,男,42岁,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苑井合与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杠子张村村民委员会、李德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苑井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井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井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原告苑井合负担。审判员 刘鸿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