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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0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因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分得8844元。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致使本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申请人的权益未能全部实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3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