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8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1、范某与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043号原告范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某1,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某2,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刘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刘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