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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美克阿依、阿里提汗#U2022哈里、卡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美克阿依,卡比拉,阿里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柯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美克阿依、女、维吾尔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原住哈密市北郊路。被执行人:卡比拉、女、哈萨克族、1970年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阿里提汗、女、哈萨克族、1978年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美克阿依、阿里提汗·哈里、卡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哈市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哈市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尼瓦&mid     dot;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斯&mi  d  dot;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卡德尔·阿不里米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