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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865号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女,汉族,1991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乾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