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应科与汪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应科,汪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鲁应科,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汪炜,男,生于1984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鲁应科申请执行汪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炜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依法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