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关于平顶山市金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中祥圣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金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祥圣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金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祥圣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金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中祥圣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祥圣达煤业有限公司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