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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周恩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周恩意,李洪新,沧州小不点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恩意,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新,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小不点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谭缺屯村。法定代表人:邹达,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恩意、李洪新、沧州小不点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亚民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