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蔡强、蔡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梅,蔡小龙,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吴雪梅,女,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蔡小龙,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蔡强,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蔡强、蔡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即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吴雪梅损失费104686.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执行人蔡小龙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即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吴雪梅精神损失抚慰金41874.62元,但被执行人蔡强、蔡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小龙于2017年9月11日一次性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吴雪梅赔偿款41800元,申请执行人吴雪梅自愿放弃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蔡小龙余下的赔偿款项。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蔡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强正在服刑当中,申请执行人吴雪梅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154561.16元,已经执行到位41874.62元,尚欠标的112686.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