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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琛与罗仙兵、李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琛,罗仙兵,李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320号原告:谭琛,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仙兵,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李飒,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琛诉被告罗仙兵、李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查,原告所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谭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