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李智伟、周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624号李智伟、周婷:你/你单位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02民初24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李智伟向申请人支付借款金额45470.52元及利息、罚息,周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047.47元,申请执行费613.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余运河联系电话:0813-470****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