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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海斌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何海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634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幸福街12号幸福家园2期C栋1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祝孔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海斌,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海斌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