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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以被执行人赵某某将房屋折价款33012.5元全部付清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