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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丁洪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波,丁洪锋,李洪光,李淑华,佳木斯市郊区毅德城房屋征收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洪锋,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佳木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洪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原审被告:李淑华,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市郊区毅德城房屋征收指挥部,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西郊华城小区东门右侧。负责人:XX志,主任。上诉人李洪波因与被上诉人丁洪锋、原审被告李洪光、李淑华、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市郊区毅德城房屋征收指挥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费7595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洪波。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高明峰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