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毓欣与刘增瑞、刘傲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毓欣,刘增瑞,刘傲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081号原告:林毓欣,女,,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刘增瑞,男,,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傲辰,男,,汉族,住任丘市。原告林毓欣与被告刘增瑞、刘傲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毓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毓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毓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林毓欣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奎人民陪审员 曹顺册人民陪审员 刘艳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