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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军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少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军保险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少军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少军的账户存款十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一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