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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良纪与丁晓玲、甘肃银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良纪,丁晓玲,甘肃银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财保41号申请人:刘良纪,男,汉族。被申请人:丁晓玲,女,汉族。被申请人:甘肃银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丁晓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良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晓玲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x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x房屋一间予以查封,查封房产价值不足时,对被申请人丁晓玲及被申请人甘肃银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良纪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良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丁晓玲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x号房屋一套以及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x房屋一间,价值共计2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在被申请人丁晓玲房产价值不足的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丁晓玲及甘肃银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刘良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