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敬成、姚友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成,姚友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明,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敬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姚友学,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明与被申请人张敬成、姚友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姚友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杨晓明在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西分行账户为62×××18的存款(应冻结30000元,已冻结6117.5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临沂启阳账户为62×××47的存款(应冻结30000元,已冻结4510.4元)。杨晓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其在该案判决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姚友学的诉讼请求。姚友学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9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6)鲁1302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书,张敬成将涉案车辆鲁Q×××××金杯汽车返还姚友学,并赔偿姚友学经济损失6500元,驳回姚友学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未判决杨晓明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杨晓明申请解除对其本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明在中国工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西分行账户为62×××18的存款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62×××47的存款共计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