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特18号民事判决书(阳瑞)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特18号申请人阳瑞,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幼儿,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齐平翠,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阳瑞要求宣告周玲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阳瑞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周玲羽离家出走两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并提交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民政办公室、塘头村委会关于周玲羽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周玲羽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周玲羽,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系申请人阳瑞的母亲。申请人父亲阳序友于2014年11月14日因病死亡后,周玲羽即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玲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玲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周玲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二年多,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周玲羽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玲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